申请执行人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市泰瑞华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上海集光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宝鸡市泰瑞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48744元,执行费630元,经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30元被执行人宝鸡市泰瑞华商贸有限公司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冯文科代执行员王宝宏代执行员徐雯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