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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朱某与被告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周民初字第00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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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某。被告姚某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为原告代销化肥,双方未签订书面代销合同,合同履行地、提货点、被告所设的代销点及被告户口所在地均在户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姚某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姚某某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晓风审判员:王福明审判员:穆邦文

书记员:张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