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X,男。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泥土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彭X诉陕西和兴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周执字第0026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5199元由陕西和兴混泥土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代理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赵建锋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