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周至县林业局职工。被执行人:华某某,男,汉族。
执行中,张某某已领500元,下余案件款9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华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周法执字第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宏刚代理审判员:王聪奇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高周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