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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周法执字第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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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周至县林业局职工。被执行人:华某某,男,汉族。

执行中,张某某已领500元,下余案件款9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华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周法执字第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宏刚代理审判员:王聪奇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高周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