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世勇。被执行人:李世林。被执行人:文生斌。
在本案执行唐世勇与李世林、文生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绍仁审判员:黄仁海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范修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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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世勇。被执行人:李世林。被执行人:文生斌。
在本案执行唐世勇与李世林、文生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绍仁审判员:黄仁海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范修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