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对外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寿忠审判员:张绍仁审判员:韦胜忠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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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对外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寿忠审判员:张绍仁审判员:韦胜忠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