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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对外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永法执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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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对外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寿忠审判员:张绍仁审判员:韦胜忠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