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戴云龙被执行人:郭庭周被执行人:黄明伟
申请执行人戴云龙与被执行人郭庭周、黄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的(2009)永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部分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拍卖被执行人郭庭周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同心路58号7栋1-5-2号房产,从拍卖款中支付申请执行人戴云龙货款及利息200421.27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永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寿忠审判员:张绍仁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