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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戴云龙与郭庭周、黄明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恢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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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戴云龙被执行人:郭庭周被执行人:黄明伟

申请执行人戴云龙与被执行人郭庭周、黄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的(2009)永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部分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拍卖被执行人郭庭周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同心路58号7栋1-5-2号房产,从拍卖款中支付申请执行人戴云龙货款及利息200421.27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永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寿忠审判员:张绍仁审判员:韦芳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