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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孙俊民与王永军、王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1)澄执字第0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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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俊民,男。被执行人王永军,男。被执行人王春成,男。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