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俊民,男。被执行人王永军,男。被执行人王春成,男。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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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俊民,男。被执行人王永军,男。被执行人王春成,男。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