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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衡水市振兴实业桥西五交化营业处与山东省长清县马山锅炉设备厂、山东省长清县物资综合公司第二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1997)衡桃执字第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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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振兴实业桥西五交化营业处。法定代表人赵东欣,该处经理。委托代理人耿二森,该处副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长清县马山锅炉设备厂。法定代表人王玉功,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山东省长清县物资综合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段振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人民政府(原长清县马山乡人民政府)。

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1997)衡桃法经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迎坤审判员:彭乃坡审判员:张志博

书记员:冀国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