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衡水天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海东盛景小区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水天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先自行向被执行人追要欠款为由,请求法院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追要欠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以支持,本案可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央政法与被执行人双方均有和解意向,但一时难于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