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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二审 · 2010

河北省冀州市小寨乡南良砖厂与宫世昌、常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衡桃执终字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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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冀州市小寨乡南良砖厂。法定代表人孙华杰,厂长。被执行人宫世昌,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常青,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衡桃彭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维明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张志博

书记员:董洋

引用法律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条第8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