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南宁盛尊益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盛尊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2月30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部分保全,剩余标的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可供保全。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