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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丁菊云46岁汉族温岭市泽国镇山南村A区97号、沈金菊42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路西村5区58号与黄卫明33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后黄村4区101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台路执民字第1641号

审理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买卖合同纠纷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2010-12-15
地区
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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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丁菊云申请执行人:沈金菊被执行人:黄卫明

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0)台路商初字第01339号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金镔审判员:汪东军审判员:罗永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