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加会。被执行人饶阳县洪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宏,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加会与被执行人饶阳县洪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动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13)衡民二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永超审判员:刘云峰审判员:田孟游
书记员:王玉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