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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温州市华东机械厂与唐波、王兴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仪法执字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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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华东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方宪明,厂长。被执行人:唐波,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王兴容,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仪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唐波、王兴容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唐波所有的座落在仪陇县观紫镇场镇住房及门面房[建筑面积155.63平方米,产权证书号:仪房权证观紫(2003)字第00012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绍柏审判员:杨继刚审判员:范翠华

书记员:曹庆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