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骏宇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养强。被执行人刘忠林。被执行人深圳市旺士康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林。
申请执行人骏宇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忠林、深圳市旺士康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刘忠林、深圳市旺士康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慧玲
书记员:黄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