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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宏润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6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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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宏润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京海花园塔楼26E(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王志功。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思科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二庄村路****。法定代表人王秋云。

申请执行人深圳宏润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思科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思科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365797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慧玲

书记员:黄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