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建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X,男。
本院在执行建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朱X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31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周执字第003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审判员:赵军审判员:赵建锋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