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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宁波丰华公司与何某租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周执字第00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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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申请执行人联丰华康名家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X,女。

本院在执行联丰华康名家私有限公司诉何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周执字第0032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代理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赵建锋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