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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市同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冻结)

(2014)镜执字第00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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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同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许秀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劲松,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同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玉龙

书记员:赵仕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