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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王小磨诉被告冯钢、陈谦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咸秦民初字第0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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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小磨被告冯钢被告陈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4元,减半收取1432元,由原告王小磨承担。

审判员:程军凯

书记员:赵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