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咸阳新兴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纺织影剧院北侧。法定代表人魏辉,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桃园路**。法定代表人刘宝民,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秦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咸阳新兴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4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43号案件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