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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咸阳曼德普压缩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中师美特空压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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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咸阳曼德普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宝泉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梦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北中师美特空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中山街**。法定代表人李文革,经理。

咸阳曼德普压缩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中师美特空压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695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8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承担本次执行费311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1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严宝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