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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建德市陈家砖瓦有限公司与林建明、林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商初字第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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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建德市陈家砖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98243-5)。住所地:杭州市建德市寿昌镇上桂村。法定代表人:宋建明,系公司经理。被告:林建明。被告:林彩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陈家砖瓦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建明、林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建明、林彩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陈家砖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建明、林彩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范晟

书记员:薛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