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德市陈家砖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98243-5)。住所地:杭州市建德市寿昌镇上桂村。法定代表人:宋建明,系公司经理。被告:林建明。被告:林彩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陈家砖瓦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建明、林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建明、林彩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陈家砖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建明、林彩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范晟
书记员:薛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