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县万里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海龙。委托代理人:金华。被告:廖志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万里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志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志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万里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志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绍兴县万里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祝世强
书记员:傅加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