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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宁波保税区壮宏布业有限公司与金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绍商初字第1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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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波保税区壮宏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红波。委托代理人:何国华。被告:金王江。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保税区壮宏布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王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茂树

书记员: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