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49783-6)。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福全镇龙尾山村。法定代表人:邵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反诉原告):郭超。委托代理人:朱国华,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华军,浙**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超的起诉;准许被告郭超撤回对原告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027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原告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19元,减半收取86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黄茂树
书记员: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