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朱顺德。委托代理人:陶高溶。被告:芒市锦利边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国。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芒市锦利边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缓交),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园
书记员:沈森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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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朱顺德。委托代理人:陶高溶。被告:芒市锦利边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国。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芒市锦利边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缓交),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园
书记员:沈森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