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谦信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寅飞。委托代理人:刘建国。被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励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谦信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43元,减半收取262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34元,合计4455.5元,由原告上海谦信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国军
书记员:朱陈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