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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傅紫娟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商初字第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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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傅紫娟。系个体工商户苏州高新区东吴装饰市场小夫竹业直销站业主。委托代理人:王首旺、金嫄雅,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51680-7)。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车站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杨学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紫娟撤回对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依法减半收取2,4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70元,合计4,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