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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余姚市三七市姚东锻压紧固件厂与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商初字第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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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余姚市三七市姚东锻压紧固件厂(普通合伙)(组织机构代码:77820025-7)。住所地:余姚市三七市镇工业园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孙国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祝生道。被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65983-7)。住所地:绍兴县漓渚镇工业区新园路。法定代表人:葛海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三七市姚东锻压紧固件厂(普通合伙)诉被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三七市姚东锻压紧固件厂(普通合伙)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三七市姚东锻压紧固件厂(普通合伙)撤回对被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1,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青红

书记员:沈森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