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虞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67670-5)。住所地上虞市东关街道朱家娄村(石灰码头)。法定代表人:章利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绍兴县兰亭栅溪染厂(组织机构代码:71258339-8)。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栅溪村。诉讼代表人:邵云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兰亭栅溪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兰亭栅溪染厂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虞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兰亭栅溪染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44元,减半收取2,4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青红
书记员:沈森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