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15993-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调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江、祁萍,均系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凤仪印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8216-8)。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凤仪村。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新华,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凤仪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凤仪印花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凤仪印花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88元,减半收取3,7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70元,合计6,4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茂树
书记员:李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