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若辉,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岑利芳,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蔡赞,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博凯电器厂业主,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恺恺,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若辉诉被告岑利芳、蔡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若辉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岑利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若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若辉撤回对被告岑利芳的起诉。
审判长:沈国文代理审判员:郑蕾人民陪审员:陈华飞
代书记员:丁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