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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临海市中立锻件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龙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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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临海市中立锻件有限公司,住所临海市杜桥镇上林村。组织机构代码:76394726-X。法定代表人:周大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慈溪市龙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逍林镇福合院村。组织机构代码:725150380。委托代理人:王灵星,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中立锻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龙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海市中立锻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马溢霞

代书记员:宋浏浏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