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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陈旭州与韩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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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旭州,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虞超勇,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浓波,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州与被告韩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旭州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旭州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方波波

代书记员:丁罕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