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旭州,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虞超勇,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浓波,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州与被告韩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旭州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旭州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方波波
代书记员:丁罕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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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旭州,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虞超勇,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浓波,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州与被告韩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旭州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旭州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方波波
代书记员:丁罕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