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庵东镇江南村。法定代理人:冯红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慈溪市普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逍林镇宏跃村林西路267弄15号。法定代理人:岑益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曙春,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27元,减半收取计36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马溢霞
代书记员:宋浏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