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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普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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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庵东镇江南村。法定代理人:冯红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慈溪市普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逍林镇宏跃村林西路267弄15号。法定代理人:岑益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曙春,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27元,减半收取计36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马溢霞

代书记员:宋浏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