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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陈云竹与周旭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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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竹,男,194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慈溪市惠成塑料机械厂业主,住所慈溪市。被告:周旭锋,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岑睿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计1105元,由原告**竹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长:房赤敏代理审判员:张琪琦人民陪审员:施剑阳

代书记员:**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