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嘉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凌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洪波,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宁波明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法定代表人:岑祥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嘉沪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明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陈晔
代书记员:戚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