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义乌市特布里绒线有限公司与朱祝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商初字第11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义乌市特布里绒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定法。委托代理人陈汪明。被告朱祝丹。委托代理人沈财勇。

原告义乌市特布里绒线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祝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特布里绒线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特布里绒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8元,由原告义乌市特布里绒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玮

书记员:吴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