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泉铃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龙生。委托代理人:朱宇坚、陆文君。被告浙江神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龙法。
本院在审理上海泉铃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神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泉铃电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泉铃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原告上海泉铃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穆文好
代书记员:何苗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