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上诉人信阳市弘运集团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杨铁山、一审被告广西玉柴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2013)信中法民监字第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市弘运集团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春香,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桂英,女,1954年12月生,汉族,住信阳市。委托代理人宋志林,男,汉族,住信阳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铁山,男,1962年2月生,住信阳市。一审被告广西玉柴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惠文,董事长。

申诉人信阳市弘运集团天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杨铁山、一审被告广西玉柴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长张社军

书记员:张瑞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