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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申诉人汪发军与被上诉人汤能祥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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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汪发军,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汤能祥,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

上诉人汪发军因与被上诉人汤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发军及委托代理人邹万泓、被上诉人汤能祥的委托代理人吕正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汪发军。

审判长:朱峰审判员:邱世财审判员:文刚

书记员:陈光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