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武维,男,生于1971年5月30日,汉族,个体户,住古蔺县。被告曾武学,男,现年45岁,汉族,农民,住古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武维与被告曾武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武维于2012年12月3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待知其下落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武维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武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武维负担。
审判员:孙湖江
书记员:蒋昊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