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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2012)江民一初字第2764号原告雷华斌诉被告周承金、陈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2)江民一初字第2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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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雷华斌,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区××镇石塘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015。被告周承金,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公民身份证号码:×××7816。被告陈明涛,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联队××号,公民身份证号码:×××7859。委托代理人王光节,广西灿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振,广西灿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雷华斌诉被告周承金、陈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华斌、被告周承金的委托代理人王光节、彭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初,原告经上门推销与被告周承金达成面粉交易,原告的面粉以每吨262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周承金。刚开始的时候双方交易都还比较正常,被告周承金都能按时交付货款,之后于同年6月30日、7月10日、7月29日、8月22日先后发四次货物给被告周承金,共计22吨57640元,都已由被告陈明涛确认签收。被告周承金在收到货物后并没有按时支付货款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上门追索,被告周承金都以种种借口推托。被告周承金的行为对原告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被告陈明涛作为签收人负连带责任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所欠货款共计5764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2、送货单;3、电脑咨询单。

被告周承金辩称:1、原告诉被告周承金欠其57640元货款没有事实依据;2、原告诉称的签收人是陈明涛,如原告所说,既是陈明涛签收,原告理应找陈明涛支付其货款;3、依原告所述,其是一种上门推销的形式与客户产生交易,与其无任何关系。现在要求被告周承金支付货款没有依据。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周承金支付货款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周承金支付货款的请求。被告陈明涛未提供书面答辩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承金是南宁市鑫盛木业的经营者,被告陈明涛是被告周承金的雇员。2011年以来,被告周承金多次向原告购买面粉,交货方式是由原告送货到被告经营的南宁市鑫盛木业,由被告周承金自行签收或由其员工陈明涛等人签收。2012年6月30日,原告送面粉4吨计价款10480元;2012年7月10日、7月29日和8月22日三天各送面粉价款15720元,以上四次合计价款57640元,均由被告陈明涛签收。但陈明涛签收上述面粉后,一直未付款。原告经追索无果,向本院提起本诉。

本院认为:被告周承金对2011年以来,多次向原告购买面粉及被告陈明涛是其员工,陈明涛多次代其签收原告供给的面粉的事实并无异议。从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分析,原告的送货单多年来均为较固定的格式,原告供应给被告周承金的面粉多次是被告陈明涛签收,被告周承金确认陈明涛是其员工,因此,原告主张的上述四张送货单的货款共计57640元,因被告周承金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属陈明涛个人行为,故本院有理由确信被告陈明涛的签收行为是代表被告周承金,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周承金承担。故原告主张由被告周承金偿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明涛签收行为是代表被告周承金的行为,原告要求其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承金偿还原告雷华斌面粉货款57640元;二、驳回原告雷华斌要求被告陈明涛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承金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0102010********)。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周福升

书记员:谢文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