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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代松连与黄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江民一初字第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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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代松连。被告黄世荣。

原告代松连与被告黄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已予受理。2012年11月9日,原告代松连以被告黄世荣已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松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松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代松连负担。

审判长:林尧人民陪审员:农振忠人民陪审员:梁辉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