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松连。被告黄世荣。
原告代松连与被告黄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已予受理。2012年11月9日,原告代松连以被告黄世荣已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松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松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代松连负担。
审判长:林尧人民陪审员:农振忠人民陪审员:梁辉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