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宝龙工业区锦龙三路****。法定代表人庄国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毅,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1907> 法定代表人杨贞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模具委托加工合同约定产生纠纷的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院无管辖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模具委托加工合同》项下模具加工制作款及《采购定单》项下货款,故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及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模具委托加工合同》均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机构约定明确。原告提交的《采购定单》均约定如执行本合同有争议则通过经贸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仲裁地为甲方(即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深,住所地在深圳福田区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设于深圳市,且深圳市除劳动仲裁机构外,只有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两个仲裁机构,故《采购定单》所指的深圳市作为仲裁地的“经贸仲裁委员会”应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仲裁协议,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应向相应机构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郭奕好
书记员:王斯斯(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