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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12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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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邹先华,董事长。被告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贾占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莹,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此前被告提出了管辖异议。从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本院亦同意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34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8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廖劲锋

书记员:钟鸣(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