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邹先华,董事长。被告中太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贾占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莹,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此前被告提出了管辖异议。从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本院亦同意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34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8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廖劲锋
书记员:钟鸣(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