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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12曾照兴与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皇岗人人乐分店,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化州市宝山橘红保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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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本院2012年10月19日对原告曾照兴诉被告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皇岗人人乐分店、深圳市南北连锁有限公司、化州市宝山橘红保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94号《民事裁定书》中,化州市宝山橘红保健厂的委托代理人书写有误,应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9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倒数第八行至第十行委托代理人翟正强,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新村****,身份号码441621197010043231应补正为冯一文,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天大药业珠海有限公司,身份号码440924197609181491。

代理审判员:刘威

书记员:梁丹萍(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