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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深圳市永兴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福法执字第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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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兴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方。被执行人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DHIWIDYAWANLIONG。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72192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2年5月28日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8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99820.02元及本案其他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谭平

书记员:魏金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